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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快推进科技兴蒙,内蒙古科技厅开始征集“2021年合作引导项目”
日前,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发布了“对于组织申报2021年“科技兴蒙”合作引导项目的通知”。此次行动是根据《对于加快推进“科技兴蒙”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》《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,旨在于加快推进“科技兴蒙”各项合作协议落实落地,择优支持一批合作基础扎实、创新前景广阔、取得实质进展的项目而启动的。
2021年“科技兴蒙”合作引导项目申报范围有叁方面,即:
1.科技兴蒙合作项目:自治区创新主体与区外合作主体[[1]]合作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,重点支持科技兴蒙合作推进会签约科技合作项目、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接会签约合作项目;
2.院区厂罢厂计划项目: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(厂罢厂计划)区域重点项目;
3.国际科技合作项目: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。
此次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是:
1.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、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,符合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导向,符合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技术创新需求,具有较强的创新性、良好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前景,能够显着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,推动产业加速发展,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合作项目。
2.申报项目须已签署合作协议,启动实施并取得实质进展的合作项目。合作协议中确定在自治区联合建设科研平台的,也应凝练成项目形式申报。申报项目成果权属清晰,无知识产权纠纷。
3.同一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部门申报,个人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。同一年度已获得其他类别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,不得重复申报。
此次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:
1.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和公司等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登记注册一年以上(2020年4月1日前注册),拥有稳定、高素质的研发团队,具备较强的研发转化实力和条件。其中,因事业单位改革新成立或更名的事业单位不受登记注册时间限制。
2.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为公司法人的,其资产状况及经营业绩良好,具有落实完成项目所需自筹资金的能力。申报时须提交近两年度财务报表(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,须提交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),并出具自筹经费来源证明。如自筹经费全部或部分由合作单位提供,申报时须一并提交合作单位近两年度财务报表、自筹经费来源证明。存在资不抵债情况的,不得申报。
3.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,已签订合作协议,明确合作目标、任务分工、转化内容、经费来源及经费分配、知识产权归属、违约责任等,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。未附合作协议的不得申报。
此次项目资金支持方式有:
1.项目总投资包括申请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,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实际需要,实事求是、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,申请财政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,经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核定,如核减额度超过30%(不含),则不予立项。
2.工商注册公司牵头申报的项目,申请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%。
3.项目执行期2-3年。